| 索引號 | 113303020542310150/2026-1010550369 | ||
| 組配分類 | 就業創業信息 | 發布機構 |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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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殘聯: 為完善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84 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調整對象范圍 法定勞動年齡內處于無業狀態,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在我省登記失業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連續登記失業 6 個月以上,年滿 45周歲的女性、年滿 55 周歲的男性。其中,女性失業人員年齡條件自 2025 年起每 3 年上調 1 周歲,逐步調整至年滿 47 周歲。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等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長期失業人員。指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6 個月以上的人員,包括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及領金期滿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且財產符合《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相關規定,由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認定的救助對象。 (五)殘疾人。指持證殘疾人,已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除外。 (六)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人員。 二、暢通申請認定渠道 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可到戶籍地或常住地縣級人力社保部門或其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也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 申請。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申請。申請時需提交認定申請表、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戶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證》及下列相關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免予提交): (一)零就業家庭成員需提供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家庭成員關系相關材料以及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人員均處于無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等收入的承諾書。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需提供低保、低邊身份認定結果。 (三)殘疾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經辦機構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結前應在就業困難人員所在社區(村)公示 7 天,公示內容包括姓名、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及困難類型。 各地要暢通線上線下渠道,推動申請關口向街道(鄉鎮)、社區(村)延伸,推動失業登記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協同辦理,強化數據共享和部門協同,運用大數據開展對比審核。 三、開展精準就業援助 經辦機構要依托就業省集中系統,全流程開展登記認定、援助服務、政策落實,全周期記錄就業援助情況。要結合就業困難人員特點,綜合運用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服務措施,制定“一對一”幫扶方案。在服從安排、不挑不揀的前提下,確保零就業家庭在認定后 1 個月內至少有 1 人實現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在認定后 3 個月內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創業的,按規定落實稅收減免優惠、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政策。加強就業援助政策與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加大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就業援助力度,增強其就業意愿和就業穩定性,對可能因就業導致收入超出低保、低邊標準的,落實漸退政策,鼓勵其積極就業。 四、完善動態退出機制 經辦機構對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定期開展走訪服務,加強日常數據比對,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核查,及時掌握人員就業失業狀態,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及時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在用人單位就業,或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的; (二)領取營業證照,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 (三)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 6 個月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 3 次以上,或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超過 6 個月的; (五)在戶籍地認定的人員遷出戶口,在常住地認定的人員不在常住地連續居住、《浙江省居住證》已失效的; (六)零就業家庭成員中至少有 1 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退出救助保障范圍的; (八)存在其他應當注銷失業登記情形或已不符合認定時適用條件的。 已經被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人員再次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重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五、加強工作協同 省級人力社保部門牽頭統籌全省就業援助工作,指導地方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完善統一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數據庫;市級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就業援助工作,開展統計監測;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政策落實等具體工作,街道(鄉鎮)和有條件的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站點負責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援助政策申請,開展“一對一”幫扶及后續跟蹤服務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就業援助工作資金保障。民政部門、殘聯組織要做好就業需求摸排,協同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幫扶等工作。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本通知實施前已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且已實現就業創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就業創業政策至期滿;本通知實施前已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未實現就業創業且未出現其他本通知規定的退出情形的,可繼續享受相關服務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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