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12228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3-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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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賢龍(已亡故)、潘鳳蘭、王哲文、王哲斌、王哲銀: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浙土字(3303)A[2022]-0007號),已批準溫州市本級2022年度計劃第十批次建設用地(鹿城區第三批次)。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日發布《關于實施鹿城區七都街道老涂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溫政鹿土征字〔2022〕20號)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編號2022003),并予以公告,你戶使用的集體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老涂村老涂南路40號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圍內。因你戶在上述“補償安置方案通知”規定的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未與實施單位七都街道辦事處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故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溫州市鹿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9〕24號發布,溫鹿政辦〔2020〕11號修訂)、《溫州市七都街道老涂村(除房票地塊外)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經查,被搬遷人王賢龍(已亡故)有房屋坐落于老涂南路40號,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溫集用(2004)第1-7190號],權利性質為批準撥用,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證載土地使用權面積39.40平方米(權證附記載明另有中間共用面積37.20平方米,本宗與2238、2239、2240宗共同分攤使用)。持有《房屋所有權證》(429887號),證載房屋建筑面積75.16平方米。 經溫州嘉正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1.2022年6月1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價值時點。被搬遷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市場評估價值為978081元,其中裝飾裝修因被搬遷人拒絕評估人員入戶勘察,補償金額暫未確定,待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位于鹿城區南匯街道前網D-47地塊(現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為21300元/平方米(產權調換期房的層次、朝向差價另行按實結算);用于模擬安置房屋位于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老涂村熙江名邸(03-B-10a地塊),市場評估比準價為18000元/平方米。2.2025年5月9日價值時點。被搬遷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市場評估價值為712983元,被搬遷地上建筑物、附屬物重置價為47802元。其中裝飾裝修因被搬遷人拒絕評估人員入戶勘察,補償金額暫未確定,待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位于鹿城區南匯街道前網D-47地塊(現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為16100元/平方米(產權調換期房的層次、朝向差價另行按實結算)。用于模擬安置房屋位于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老涂村熙江名邸(03-B-10a地塊),市場評估比準價為14600元/平方米。 實施單位七都街道辦事處與被搬遷人就上述征地補償安置事宜進行了多次接觸,被搬遷人拒絕接收任何文書,并無任何協商的意向,至今無法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025年12月4日,本機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告知書》向被搬遷人送達,并書面告知應自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被搬遷人未提出任何意見且未選擇補償方式,故補償方式由本補償安置決定確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溫州市七都街道老涂村(除房票地塊外)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下: 一、被搬遷集體土地補償 根據《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實施后有關政策銜接的意見》(溫政發〔2020〕27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溫州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低價標準的通知》(溫政發〔2020〕18號)等文件規定,征收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20.0386公頃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已按9萬元/畝的標準支付給老涂村集體經濟合作社。被搬遷人王賢龍(已亡故)涉及的集體土地征地相關補償(含土地證證載使用權面積39.40平方米),由老涂村集體經濟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搬遷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補償 (一)補償方式。征收合法建筑以產權調換補償方式予以補償。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共75.16平方米。 (二)因被搬遷房屋征收周期跨度較大,相應房地產市場價格已發生變化,為實現公平補償,切實保障被搬遷人合法權益,本機關已比較2022年6月1日、2025年5月9日兩個價值時點應繳購房款的價值,擬決定按有利于被搬遷人原則,以2025年5月9日作為產權調換評估時點進行補償。同時,本機關比較了“一三落地”“人均保底”與“1:1等面積方式”之間的差異,擬決定按有利于被搬遷人原則,按“一三落地”方式補償安置。 (三)產權調換地點及面積。產權調換地點為項目改造范圍外鹿城區南匯街道前網D-47地塊范圍內現房。模擬改造范圍內產權調換應安置建筑面積232.63平方米,模擬安置產權調換權益金額2076364元(不含裝飾裝修),可等值置換前網D-47地塊范圍內現房建筑面積128.97平方米,大于被搬遷人舊房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面積,給予在公布的安置摸文認購定位方案內建筑面積接近但不小于128.97平方米的剩余房源中予以安置并結算差價。 (四)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被搬遷人應結算被搬遷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搬遷人定位的現房建筑面積(以不動產登記為準,下同)超出舊房產權調換權益金額可折抵建筑面積的,超出在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6000元/平方米計價;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2025年5月9日時點現房市場評估價計價。因裝飾裝修價值暫未評估,待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確定后的該部分產權調換權益金額可繼續折抵定位的現房相應的建筑面積。 (五)搬遷費。合法房屋建筑面積75.16平方米,搬遷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合計1127.4元。 (六)過渡期限及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自被搬遷人簽約騰空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按房屋實際交付當年標準計發6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費。合法房屋建筑面積75.16平方米,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18元/平方米。后續如有調整,則以政府公布的標準確定。 (七)履行方式。交付驗收合格后,被搬遷人的繼承人可憑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共同前往實施單位七都街道辦事處辦理產權調換相關手續。 (八)其他。電表、水表、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設施,待騰空拆除后,被搬遷人可持相關憑證向實施單位申請補助,補助標準根據《溫州市鹿城區七都街道老涂村房票地塊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第五部分第一條第(二)款執行。 三、交地、騰退房屋期限:自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騰退,并交付驗收。 四、被搬遷人如不服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交地、騰退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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