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83759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7-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6〕3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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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廣場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何占宇,職務:區長 被征收人:溫州海洋漁業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0MA8FA6209Y,已注銷。 主管部門(出資人):溫州市農業農村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30300002518874P。 利害關系人:溫州市漁業塑料包裝制品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0717691718E。 利害關系人:陳松才,男,漢族,1955年6月5日出生。 利害關系人:林小君,女,漢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 被征收房屋:鹿城區垟兒路15號。 因公共利益需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關于對鹿城區五馬片區(黎一村橋上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溫鹿政發〔2019〕83號)并予以公告。垟兒路15號房屋屬于該項目征收范圍。因原土地使用權利人溫州海洋漁業公司已于2007年7月完成企業法人注銷登記,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溫州市農業農村局(溫州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而利害關系人溫州市漁業塑料包裝制品廠、陳松才、林小君與實施單位五馬街道辦事處在《鹿城區五馬片區(黎一村橋上片)保障性安居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簽約期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故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報請本機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經查,被征收人溫州海洋漁業公司有房屋坐落于垟兒路15號,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溫國用(2001)第1-26120號],權利性質為劃撥,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該處土地上有未經登記建筑,經丈量總建筑面積68.11平方米(其中第一層建筑面積37.72平方米,第二層建筑面積30.39平方米),已經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溫鹿綜法認字[2022]第19-001號)并拆除。 另查明,垟兒路15號房屋原土地使用權利人溫州海洋漁業公司已注銷,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溫州市農業農村局(溫州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根據溫州市農村工作辦公室的《通知》、溫州漁業勞動服務部《證明》、溫州海洋漁業公司《證明》等材料顯示,該房屋第一層于2004年底至2005年初由溫州市漁業塑料包裝制品廠(原為溫州市漁具廠)作為辦公室使用。陳松才、林小君為夫妻關系,原系溫州海洋漁業公司職工。1983年11月9日,陳松才參與了當時溫州海洋漁業公司的“公建民助”項目,并分得垟兒路15號1幢204室職工宿舍半間,因溫州海洋漁業公司建造的小賣部(即垟兒路15號房屋)影響了其宿舍的通風光線,遂于1985年8月9日與該公司的小賣部二樓(即垟兒路15號第二層)進行了調換。現上述三方關于垟兒路15號房屋權屬未有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本機關曾于2025年5月9日下午組織召開自管住宅公房承租人陳松才、林小君是否符合房改政策認定會,亦無定論。 雖該建筑不屬于可視為合法住宅未經登記建筑,但根據《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7〕38號)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可按建筑占地面積37.72平方米給予優惠購買住宅安置房。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37.34平方米常規結構建筑,給予發放騰空獎勵、連片獎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含室內裝飾及附屬物價值)等補助獎勵,鑒于政策變化,該處未經登記建筑第一層有0.38平方米可給予同等補助獎勵。 經溫州市國正房地產估價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房地產估價報告》(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1號、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2號、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3號、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4號、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5號、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6號)}:1.2019年11月22日征收公告時點。該建筑物重置價及裝飾裝修價值為33473元(含室內裝飾及附屬物價值1659元)。鹿城區五馬片區(黎一村橋上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D-37地塊模擬住宅安置房(標準房屋)價值為22000元/平方米;清泰錦園住宅安置房(標準房屋)價值為17600元/平方米。2.2025年6月9日價值時點。該建筑物重置價及裝飾裝修價值為30784元(含室內裝飾及附屬物價值1659元)。鹿城區五馬片區(黎一村橋上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D-37地塊模擬住宅安置房(標準房屋)價值為12500元/平方米;清泰錦園住宅安置房(標準房屋)價值為8800元/平方米。 2025年11月21日,本機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向溫州海洋漁業公司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溫州市農業農村局,利害關系人溫州市漁業塑料包裝制品廠、陳松才、林小君送達,并書面告知應當自收到《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逾期不選擇的,補償方式將由補償決定確定。2025年11月27日,陳松才、林小君提交書面材料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未對補償決定方案提出意見。溫州市農業農村局、溫州市漁業塑料包裝制品廠均未提出意見,亦未選擇補償方式。 本機關認為:鑒于陳松才、林小君對補償決定方案未提出異議,且選擇貨幣補償,溫州市農業農村局、溫州市漁業塑料包裝制品廠未提出意見,亦未選擇補償方式,經研究決定,對溫州海洋漁業公司房屋的補償方式確定為貨幣補償。 綜上所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7〕38號)、《鹿城區五馬片區(黎一村橋上片)保障性安居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規定,現本機關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 二、評估時點 因被征收房屋征收周期跨度較大,相應房地產市場價格已發生變化,為實現公平補償,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本機關已比較2019年11月22日、2025年6月9日兩個價值時點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擬決定按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則,以2019年11月22日作為貨幣補償評估時點進行補償。 三、模擬安置房收購金額及延期領款獎勵 (一)模擬安置房建筑面積共計57.15平方米。其中,模擬優惠購買住宅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37.72平方米,眾用分攤系數按0.25計算,另給予套型差建筑面積10平方米。 (二)模擬安置房市場價值共計1257300元。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22000元/平方米計算,建筑面積57.15平方米。 (三)需繳納購房款金額342900元。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平方米,下限4200元/平方米),即6000元/平方米優惠購買57.15平方米。 (四)騰空獎勵、連片獎勵、重置價結合成新(含室內裝飾及附屬物價值)獎勵共計86604.76元。其中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37.34平方米常規結構建筑,給予騰空獎勵7468元;連片獎勵44808元;重置價結合成新(含室內裝飾及附屬物價值)獎勵經溫州市國正房地產估價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33473元{房地產估價報告(溫國正房估征字[2025]WMLY第001號)};鑒于政策變化,該處未經登記建筑第一層有0.38平方米可給予騰空獎勵、連片獎勵、重置價結合成新獎勵,共計855.76元。 (五)收購金額1001004.76元。按模擬安置房市場價值扣除購房差價款后確定[即1257300元-(342900元-86604.76元)]。 (六)延期領款獎勵100100.48元。按收購金額的10%計算。 綜上所述,模擬安置房收購金額及延期領款獎勵合計1101105.24元(1001004.76元+100100.48元)。 四、搬遷費 搬遷費1000元。因符合住宅用房補助獎勵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37.72平方米,搬遷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總計低于1000元,故按1000元計。 五、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5658元。符合住宅用房補助獎勵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37.72平方米,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5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個月。 六、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補助 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面積30.39平方米,以3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共計9117元。 七、利息 以1116880.24元(1101105.24元+1000元+5658元+9117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3.5%)計算至2024年11月21日止,即195454.05元;自2024年1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5%)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八、支付期限 土地使用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明確各自份額后,憑有效書面證明材料及補償決定前往實施單位五馬街道辦事處申領貨幣補償款。本補償決定作出后3個月內土地使用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仍未協商一致領取補償款的,補償款將提存至搬遷補償資金專戶,利息計算至提存之日止。 九、爭議解決 土地使用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如不服本補償決定,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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