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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各街鎮部門每年根據中央、省、市和區政府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建設的新情況以及社會公眾關切,制定本部門的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細化公開內容和公開標準。 第二條 各街鎮部門每年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進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開事項目錄和依申請公開事項目錄,于每年12月底撰寫自查報告,對發現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要及時公開,可由依申請公開轉為主動公開的要主動公開,梳理目錄、自查報告、整改情況要及時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三條 各街鎮部門發現原有公開事項清單以及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進行修改調整的,以及公開標準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并進行修改調整。 第四條 各街鎮部門不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和公開標準動態調整職責的,或者經區政府辦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將通過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標準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求其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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